南京城市建筑幕墙自清洁涂料至少每四年涂装一次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保持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和完好,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主要道路(河道)临街(临河、临江)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高层建筑外立面的整洁,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市容清洗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

建设、房产、规划、公安、财政、物价、工商、环保、安全监督、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是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责任人;所有人与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可以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组织实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产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由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幕墙自清洁涂料

城市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对损害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符合城市容貌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符合下列整洁要求:

(一)无明显污迹;

(二)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

(三)无乱挂、乱贴、乱涂、乱刻;

(四)无其他影响市容景观要求。

第八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清洁:

(一)玻璃幕墙,至少每一年清洗一次;

(二)装饰板幕墙,至少每两年清洗一次;

(三)面砖幕墙,至少每两年清洗一次;

(四)石料幕墙,至少每三年清洗一次;

(五)涂料幕墙,至少每四年涂装出新一次。

对古建筑和重要近现代建筑清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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